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 员
E2.1.1.1 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A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B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 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 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 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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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6) 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E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E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连续生产流水线除外)、理化检验、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外委。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检测仪器与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对应的要求